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
2021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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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為了規(guī)范政府采購行為,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,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,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廉政建設,制定的法律。
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。根據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>等五部法律的決定》修正。
中文名: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
發(fā)布機構: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發(fā)布日期:2002年6月29日
實施日期:2003年1月1日